华声报讯宁波12日消息:宁波市工商局近日提出,要拓宽粮食购销渠道,积极培育发展粮食市场。符合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允许收购、运输及销售粮食。
据新华社报道,宁波市工商局关于调整粮食收购政策的通知中指出,申请到农村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的用粮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有相应的收购、经营仓储设施,建立并健全粮食购销台帐制度。申请者可向当地工商局(分局)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证》。
非企业法人经营粮食,必须进入粮食市场经营,并须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申请到市场外进行粮食批发业务的单位,其条件是,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公司或30万元以上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要有不少于25万公斤仓容的粮食仓储设施;建立健全粮食购销台帐,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到农村收购粮食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属交通不便又没有粮食定购任务的山区和海岛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经所在县级以上工商局批准,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证》,可在宁波市范围内直接到农村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的粮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