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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0年12月12日 11:00 新快报
省人大法制委酝酿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改动 修改意见出台前仍按原条例执行 新快报讯(记者杨海鹰) 针对目前社会各界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提出的种种意见,广东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昨表示,他们最近将对《条例》进行修改。 这位负责人称,《条例》本身有缺陷。如其规定应有半数以上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业主大会,但这一规定很难实施。因为业主的成分复杂,有的无本地户口,有的是港澳人,有的通知不到,有的不愿或没空参加大会,要确保半数很难做到,而业主大会召开不了就产生不了业主委员会。此外,关于业主的表决权问题,《条例》规定每户一票,买了大房和买了小房的业主表决权是一样的。但业主的投票还是应以面积来决定,即谁的房大,谁的票就多。以上两点都是《条例》应该完善的地方。 针对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小区应否收物业管理费这一争议较大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表示,《条例》本身并未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可以不付费,而是说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前,物业管理费应由房产商付。而目前广州市住宅小区经过综合验收的不超过10%。据法制委了解,综合验收难的关键在于某些行政单位搞“搭车收费”,有的收费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鉴于此,政府就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大力整治“搭车收费”,让众多小区尽快通过验收,使房产商得以聘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不应老是纠缠于物业管理该不该和综合验收捆绑在一起这种毫无意义的争论上。 这位负责人最后称,在新的修改意见尚未出台前,仍应严格按原《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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