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商业合作经营商品质量管理要求》
本报讯 柜台出租、场地租赁等商业合作经营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应该由谁负责?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公布的《商业合作经营商品质量管理要求》明确规定:经营管理者是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加快,使上海市场领域中,柜台出租、场地租赁、联销代销等合作经营模式发展迅猛,这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市场,满足了消费。但是,由于合作经营商品的质量责任不够明确,服务不规范,由此产生的质量纠纷明显增加,商家互相推诿,消费者更是交涉无门;而假冒伪劣商品亦乘虚而入,寻找藏身之处,易成为假冒伪劣商品藏污纳垢之处和消费者质量投诉“高发领域”,这已成为当前打假治劣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长期困扰商业合作经营企业抓好质量规范管理的严重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初到今年3季度,仅本市质量技监部门接受的各类商品质量投诉就高达近6000起,其中,有不少属出租柜台、租赁场地等合作经营方式经销商品的质量纠纷,而家具、音响等商品的质量投诉中涉及出租柜台、租赁场地的约占90%以上。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明确合作经营双方的质量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质量技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商业合作经营商品质量管理要求》。《要求》规定了合作经营双方的质量管理要求、组织机构、质量责任,以及签订合同、商品验收、运输、储存和分发商品等方面的质量要求。
《要求》还规定,经营合作双方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容易引起误解的促销宣传;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市场或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质量责任。《要求》特别指出,售出的商品如果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或计量状况的,经营合作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合作者应当赔偿损失。
据悉,《要求》明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施。(记者孟宇峰 实习生邓亦繁 通讯员季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