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罗爱萍 通讯员黄卓丰) 去年7月间,杜女士的198万元巨款被另一“杜女士”冒领。某银行也因对虽是同名同姓、却是不同发证机关的身份证的核对不仔细,导致该巨款的丢失,于近日被天河区法院责令赔偿储户杜女士的损失198万元。
去年1月29日,杜女士两夫妇将200万元人民币由某银行广州分行广园支行转存入杨箕储蓄所,该款入账后储蓄所向杜女士交付一本储蓄存折,户名是杜女士,并设定凭密码支取的内容。同年2月23日,杜女士的丈夫提取了2万元。同年7月,杜女士去取款时,被告知该存折已在同月17日被“杜女士”申请存单挂失后将账户上的存款全部取走。据储蓄所提供的资料显示,“杜女士”曾填写了一式二联的“更换印鉴及挂失单证申请书”,同月21日至27日“杜女士”将账户上的198万元分14次全部取走。经查明,杜女士的身份证发证机关是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而挂失人“杜女士”挂失时提供的身份证的发证机关是广东省化州县公安局。而且经省高院文检鉴定,同年7月24日及17日银行单折、印密挂失申请书上的“客户签收”栏及7月25日至27日14张储蓄取款凭条上“户名”栏内“杜女士”签名是同一人所写,均不是杜女士两夫妇所写。杜女士夫妇认为,银行未按规定对申请挂失的文件向发证机关查对,致使巨款被冒领,理应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银行存在审查核实不清的过错,致使巨款被人冒领,因此银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杜女士的损失。(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