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巍)谢女士买下二手房并入住两年之后,原房主却突然“反悔”,以该房产权证无法办理为由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法院日前判决支持原房主的诉讼请求,谢女士对此不服,已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2009年4月,谢女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张某位于西钓鱼台嘉园的两套总价280万元的二手房。
双方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应先办理该房屋一手房房屋产权证”,并“按照二手房过户手续”过户到谢女士名下。
但让谢女士没想到的是,入住两年后,原房主张某一纸诉状将她和房产中介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理由是开发商无法办理上述房屋所在楼栋的初始登记。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现有情况,双方均无法实现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的合同目的,因此判决解除合同。
●上午追访
不服判决 谢女士提起上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谢女士已提出上诉。她表示,随着房价上涨,当初价值280万元的房产已经升值至少一倍以上,解除合同无疑将给她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谢女士的代理律师王艳华上午向记者表示,根据市住建委的相关规定,张某与谢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如今判决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王律师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诚信原则,法院应该保护合同中守约的一方,以此鼓励和倡导合同双方诚信履行合约,在此购房合同关系中,谢女士没有任何过错,法院应该考虑此情况,否则会造成其他房主“恶意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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