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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天然气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7日 17:01  中国新闻网微博

  中新网12月27日电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天然气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发改委通知规定,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门站价格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可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对机制进行听证。门站价格管理适用于国产陆上和进口管道天然气,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执行统一门站价格。

  按照试点的改革机制,广东、广西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仅高于目前广东进口的澳大利亚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大幅低于目前广东其他气源价格及广西使用的国产液化天然气价格。因此,改革试点总体上不会推高两省(区)天然气价格水平。

  中新网能源频道了解到,这次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天然气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法定价。

  二是将现行区别气源、路径,分别制定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的做法,改为分省制定统一的门站价格。

  三是国家制定的统一门站价格为最高上限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这一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自主协商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四是门站价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每季度调整。

  五是对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三种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长途管道混合输送的,执行统一门站价格。(中新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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