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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期待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2日 16:21  财新网

  消协期待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如何增强单个消费者维权的力量,提高诉讼的胜算?由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21家城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社组成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于12月11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下称《建议》)。

  这份《建议》由日前在深圳举行的2011年城市维权论坛中发出,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此前的2011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法律修改增加了: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这条修改能够得以通过,《民事诉讼法》将以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并且会扩大当前只在环境保护领域出现公益诉讼的范围。

  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各地的消协有可能成为群体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

  《建议》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草案并没有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法,对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及其主体地位更是没有规定。因此,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建议》认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而且,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犯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

  财新记者了解到,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内的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都是带有官方背景社会团体组织。在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讨论颇为热烈。

  按照现有修正案草案的规定,只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以提起诉讼。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有一部专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都在社会团体的

  概念之外。当前在中国社会团体的设立门槛相当高。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大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像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这样的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数量极少。

  除此之外,中国民诉法法学会会长张卫平教授以及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刚都认为,个人应当也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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