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征求意见。草案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公开招聘,单位内部也要通过竞聘上岗,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合同一般为3年至5年。
今年3月,我国事业单位开始全面改革。草案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适用于本条例,不包括已经或即将转为企业和机关序列的事业单位。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认为,该条例将填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立法空白,相当于有了一部人事“劳动法”,意义重大。
公开招聘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由岗位、薪级、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新进人员需要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考试内容包括所需专业知识、技能,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相关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事业单位内部也要通过竞聘上岗,实现“可上可下”的良好机制。可采取个人、民主、组织推荐等方式,开展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
专家看法:意见稿指出,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何为歧视性?左祥琦解释,损害求职人员的机会均等权,造成不公平,即可视为一种歧视。比如,性别、乙肝、种族、血型,以及何种宗教信仰等都不该列入招聘条件。但学历、工作经验、外语技能等属于正常招聘条件。对于不好定性的长相、身高,在一些窗口服务和影视行业是允许作为参考的。
合同期一般3到5年
草案规定,单位不能对新人“一试再试”了。新进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的可延至12个月。
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合同期限一般为3到5年。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订立3年以下合同;相对稳定的,可订立5年以上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根据任务确定期限。连续工作满10年,且离退休不足10年的职工,可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专家看法:左祥琦认为,试用期最长12个月确是对新人的一种保障,但不排除有的单位随意将6个月延长到12个月,却不用做出解释。“实际上,试用期的标准是低于劳动法的。劳动法中,试用期的高限是6个月。”劳动法还规定,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俗称长期合同。意见稿中,只有连续工作10年且离退休不到10年的职工,合同期才能一直签到退休,这个附加条件显然比劳动法苛刻得多。
考研成功允许离职
草案规定了5种事业单位可单方解聘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达不到工作标准;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拒不改正;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或公共利益。
草案特别规定,凡是考入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被录用、调任或聘任到国家机关,依法服兵役的职工,在书面通知单位后可解除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职工提出解聘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自行解聘。
专家看法:左祥琦介绍,劳动法中职工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即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能解除合同。但意见稿中没有这项权利,只是对考研成功等人群开了“绿灯”。那些坚持要离开单位的职工,一般还得等上6个月。
社会保险未明示种类
事业单位与职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条款,应包括合同期限;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社会保险”并未明确是几种险、何种险。但又明示,单位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解除合同。
专家看法:“社会保险说得很暧昧,实行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职工维权也没有具体依据,希望今后地方细则能给与明确。”左祥琦说,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是国家必须要求上的,容易钻漏洞的就是养老保险,因为目前它在事业单位并不是强制险种。
意见反馈方式
在2011年12月30日前,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并注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ydw@chinalaw.gov.cn">sydw@chinalaw.gov.cn。(记者 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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