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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产假延至14周流产费可单位付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22日 08:35  南方日报微博

  1988年,我国发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早于1992年修订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且距今已逾20年,不能适应当前女性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的需求,切实保护职业女性的权益。为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为保护其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拟延长产假至14周、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等条款备受社会关注。

  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彭光华教授昨日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和国际理念达成共识:职场生活与家庭生活两立,保护劳动力可持续发展。现在《征求意见稿》把产假延长,增加流产休假时间,是升格对女职工的保护,下一步可能关注男职工的产假了。

  ▶出台背景中国跻身职场压力最高国家

  “中国已跻身于全球职场压力最高的国家序列了。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众多,蓝领工人的绝对数量庞大,此外,大量城市白领也面临着工作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身心压力。”彭光华认为,保持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是《征求意见稿》出台的大背景。

  《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粗略算下来,只是多了8天的假期,似乎力度不大。甚至有评论认为,此举可能造成女性用工方面的就业歧视。

  对此,彭光华表示,就业歧视问题需靠立法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由绑住一部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法规出台。产假增加的天数虽然不多,但关键还是社会的理念意识在转型。

  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实际操作方面,主要是执行《规定》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增强了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特别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并需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现在这样的调整可以说是对女职工的保护进行了升格,不能因为女同志忍耐性较强就忽视这方面,禁忌劳动造成的长远性伤害很多人并不知道。”彭光华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经期关怀保护女职工生育能力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妇女采取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但职业女性特殊劳动期的保护和关怀落实得并不理想。其中,女性经期的保护和关爱长期被忽略,此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四期”应受何种“特殊保护”。

  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政府也在加大对职业女性健康权的保护,并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制度以法规形式得以不同程度的体现。2009年3月8日,湖北省发布实施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就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目前中国有个不正常的现象,越是高收入的人群越是不想生孩子,边远地区反而好些。我在调研中发现很多30多岁的白领生不了孩子,习惯性流产。在女性特殊生理期就保护好她们,也是在保护她们的生育能力,保护了可持续发展劳动力的资源,因为劳动力再生产的核心就是‘生娃’。”彭光华说。

  ▶流产假期因公与否均适用同一规定

  目前被网友热议的“流产假”并非横空出世。早在1988年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假时间在1989年9月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也作了详细规定。

  此次《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两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时的《规定》和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规定导致女职工流产的原因是因公还是非因公,而是均适用同一规定。女职工流产可以依法享有产假,但时间短于正常产假。”彭光华说。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彭光华说,原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就规定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所以无论是旧规还是新规,女职工生育包括流产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有福利性、保险性。但是对于工作过程中发生女职工流产的,没有关于应当给予精神赔偿的规定。”彭光华说。

  ▶网友热议

  将给女性就业带来危机?

  @可退的后路:流产假期分4月内和外(流产),还要补贴医疗费,从正面看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从侧面看企业又会进一步考虑用女员工带来的烦恼和压力。不知会不会对新一代就业女性带来更严重的就业危机。

  @黄小编:多了8天的产假总比没多的好,生育保险支付生育流产费也是好事。有些人提了更多要求,但这让人担心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增加,不如索性给男士也放几天陪伴产假,扯平。用人单位总不能不用女员工也不用男员工吧。

  @蓝白-陆胤:又是一个看似保护女职工的法律,但只要由企业来承担成本的,都会转嫁到女职工身上,女性就业又多了一层负担,这层负担是女职工和企业共同承担的。为什么不是由国家来承担呢?

  南方日报驻京记者 杨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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