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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原掌门一审获刑15年 花费公款为个人投保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06日 10:19  京华时报微博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4日,佛山中院透露,原广东健力宝集团董事局主席李经纬贪污案已于11月2日一审宣判。佛山中院认为,李经纬身为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佛山中院查明,2000年6月,李经纬及同案人杨仕明、黎庆元、阮钜源(均已判刑)、于善福(另案处理)在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工作会议上,决定用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为5人购买个人商业保险,并指示杨仕明负责落实。杨仕明即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水市支公司进行联系。

  2000年6月底,杨仕明指使饮料公司财务部经理梁某,将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共计11413850元作为投保费划给人保公司,人保公司收到保费后,为李经纬购买保险,投保费331.88万元。

  佛山中院认为,李经纬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71条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至此,持续多年的健力宝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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