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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以每套40平方米为主 租金略低于市场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0日 08:26  南方都市报微博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两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会议要求,中央继续增加资金补助,地方也要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准入审核,严格租售管理,加强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切实纠正将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转借、出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行为。

  关于保障房

  面积:公租房单套以40平方米为主

  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明确公租房的面积: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而去年6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公租房面积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一年以后,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公租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

  “40平方米的户型,是一居室,有厨房有卫生间,具备基本的功能,对于公租房来说已经足够了”。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告诉南都,因为公租房主要是过渡性的,而不是享受性的,住的人基本是以年轻人为主,每家2-3口人,因此,居住面积基本合适。

  “公租房的面积控制在适度范围,既不增加租房者的经济压力,还可以激励这些人通过努力而改善住房条件。”王珏林认为,国务院明确规定公租房的面积,就是为了防止因规定比较弹性而在执行中打了折扣。不久前,北京首个入住的公租房———亦城茗苑项目有的户型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

  租金:公租房租金略低于市场价

  会议中对公租房的租金标准规定较有弹性: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目前,江苏、河北等地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

  王珏林认为,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标准肯定不能等于或者超过市场同等住房的租金,“但如果比市场住房的租金低不了多少,就失去了保障意义。”王珏林认为,公租房租金控制在市场租金70%比较可行,公租房租金太低,也会影响公租房建设资金的回笼。

  会议明确公租房的保障人群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王珏林认为,国务院将城市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了公租房的保障范围的做法很公平,“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这些困难家庭应当在同等标准下,享受同等的保障房福利。”王珏林还建议,要对入住保障房的家庭对收入、资产、住房情况作跟踪核查,每年都要有退出机制。

  质量:保障房质量终身责任制

  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逐步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目前,海南、黑龙江的哈尔滨、湖北武汉等地开始尝试“保障房质量终身负责制”,保障房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终身追责。哈尔滨整个保障房的质量由政府全程监管,包括保障房的材料购进渠道、品种等。此外,哈尔滨还将工程每阶段的施工情况都列入工程档案,普通市民都可查看。王珏林认为,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规模比较大,但建设保障房的利润较低,为了防止偷工减料等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此外,保障房和商品房相比,保障房的消费监督职能要差些,“保障房质量管理不好,出了问题可能更多,”因此,保障房的质量问题要组织专项检查,长期跟踪。 南都记者杨章怀发自北京

  关于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最新草案对“被精神病”说“不”

  虽然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尚未披露,但据新华社披露,在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求社会意见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基础上,最新草案对“立法宗旨”进行了多处调整。如增加了“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的表述。如将“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提前到首位;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的规定;增加了“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的表述。

  昨日,南都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立法的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黄雪涛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

  新草案比“防止被精神病”更准确、更进步

  南都:最新草案增加了“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是否意味着这部法律草案将加大对“被精神病”的约束?

  黄雪涛:这个增加的表述很重要,它比大家希望的不“被精神病”更准确。大家说的“被精神病”,是指没病的人“被精神病”;但实际上我们还应该关注,即使那些有精神病的人,也不应该被一律住院收治。所以这一条文不仅指没有精神病的人,还包括有精神病的人但不需要住院的,同样不该“被住院”。

  南都:与6月份草案相比,“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表述提前,并增加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的表述,是否意味着该法将凸显保权色彩?

  黄雪涛:我认为,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本身就是精神卫生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应该放在立法宗旨第一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真正约束和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法》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立得好就有助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立得不好就会对公民基本权利构成威胁。这就要看其立法宗旨偏向什么方向。

  南都:最新草案的立法宗旨将“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提到首位。这是否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精神卫生服务乱象亟待规范?

  卓小勤:目前“被精神病”以及侵犯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能不说是精神卫生服务中的乱象。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和“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才能更好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这次《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做出的修改,考虑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现实情况和社会公众的呼声。

  期待刑诉法修改影响精神卫生法的民事收治

  南都:《精神卫生法(草案)》与正在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草案)》新增的“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如何衔接?

  黄雪涛:今年6月《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时,该草案在民事收治部分没有明确司法介入,对此我感到遗憾。但8月的《刑事诉讼法(草案)》有了较大进步,步 伐 超 出 了《精 神 卫 生 法(草案)》,关键就在于增加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确定了把一个人关进精神病院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由法官决定。这是我们一直想看到的。期待刑诉法的进步,可以影响到精神卫生法里的民事收治,考虑为非自愿住院的精神病人提供司法保护。(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南都:最新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卓小勤:在精神卫生法中,精神病患者的就医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强制医疗”。因此,我希望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落实到位,不要流于形式。目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让办案机关无所适从,因此规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也是精神卫生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通过立法设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法律责任,就能最大限度地遏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现象。

  黄雪涛:这个惩戒条款,只是纸上的震慑作用,实际上没有可操作性。因为“精神病”诊断有很大的主观性,送治人没法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精神病”;出具虚假的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否故意,同样没办法查出来:因为都是鉴定人独立判断,不同医生有不同意见,你没有办法证明恶意。真正有效的,是需要为有异议的个案,建立平台,进行医学、伦理与法律的讨论机制。

  病因病理等因素不能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南都:最新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删除了“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表述,这意味着什么?

  卓小勤:我认为是从精神疾病的病因病理学考虑的,精神疾病的病因包括个体因素、遗传因素和病理因素,这些因素并不能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此外,“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本身就包含了“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内容,因此不再单独提出“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也是顺理成章的。 南都记者陈宝成发自北京

  草案立法宗旨五处修改

  1“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提前到首位;

  2新增“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人格尊严”;

  3新增“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

  4新增“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

  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

  5新增“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

  而被强制收治”。

  关于居民身份证法

  居民身份证法将作三方面修改

  身份证或将赋予更多功能

  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没有透露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但明确了修改的3点理由:为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夯实社会管理的人口信息基础,并进一步严格有关单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完善居民身份证使用、查验制度,以公安人口信息为基础,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交通、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金融系统的相关信息资源,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对所有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同时,要完善公民信息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保护公民信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中国公安大学治安系副教授刘宏斌昨晚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实际上,上述内容已经指明了居民身份证法修改的主体方向,其中最重要的即是: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昨晚分析,在我国强调加强社会管理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当下,居民身份证法的修改中,或将赋予身份证更多功能,使其功能更加广泛。

  他说,目前承担户籍管理的有“两本”:户口本和身份证,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身份证的户口功能应该会大大降低,在破除户籍城乡二元之后,身份证将代替靠户籍制度管理,来承担人口控制、管理等方面的功能。

  与此同时,随着中央加强社会管理,身份证在这方面的功能会有所增加。比如,以前我国的社会管理往往通过个人的工作单位来管人,但以后没有单位的人会越来越多,将通过身份证实现对这部分人群的社会管理。

  不过焦洪昌指出,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身份证到底应该载入哪些个人信息,都存在争议。比如个人指纹、社会保险号、驾照号如果载入身份证中,对于社会管理、防范身份证造假等方面无疑具有作用,也符合中央高层“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构想,但一旦身份证被破解,这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将有可能公之于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因而在立法时需要进行平衡。

  南都记者 彭美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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