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贾玥) 中秋渐近,近日关于“月饼税”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有报道称,单位在中秋节为员工发放的月饼也在个税征缴范围内,需将月饼市价加入员工工资内,再按照新个税法实行缴税。记者咨询北京地税后得知,月饼等实物是个人所得的形式之一,应该算作工资、报酬的一部分,这个规定一直存在,因此“月饼税”的说法并不合适。对于一些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将月饼纳入福利费范畴以免缴个税的作法,该工作人员表示,“严格讲,属于违法行为”。
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对于月饼等实物,税务部门从来没有说过不征税。”北京地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个税法规定的免税范围中有福利费一项,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月饼显然不在此列。
上述北京地税工作人员还表示,一些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将月饼纳入福利费范畴,不算作员工工资的一部分,以免缴个税的做法严格说是违法行为,单位要承担补税风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财税法学知名专家向记者表示,虽然月饼被计入工资计算个税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些只有在民俗节日前夕才会发放的实物应该被剔除出个税征缴范畴,税法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讲求合理性,二者兼具才具有可税性。
这位专家还透露,税务部门之所以将月饼纳入个税征缴范围,是看到了月饼价格高企所带来的税源空间,但实际征税效果并不理想。
有媒体报道,早在2009年,南京地税部门在回复市民询问时就已明确表示,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按照此要求执行,今年的中秋节月饼如果在9月发放,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月饼市价如超过3500元,就要缴纳个税。
链接 : “福利”和“福利费”缴税的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交个税的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该法明确:“福利费”应免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该条例明确:实物为个人所得的形式之一,应当缴个税,并指出“福利费”的具体含义,主要是生活补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该通知明确:货币形式的职工“福利”,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应按照“福利费”管理,意即“福利”应缴纳个税;而尚未实现货币化改革的,作为“福利费”管理,即不用交个税。联系本文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