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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必须让位于法理。所谓的“月饼税”实质就是所得税,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因为工作取得的现金和非现金都应交税,是纳税人的义务
高价月饼本就买不起,再交税更让人伤不起!
日前有媒体证实,单位向职工发放的月饼虽然是以实物或有价证券形式发放,但也应计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昨日,税务专家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确实是个税法律中的明文规定。公众的不理解,除了来自对“月饼税”字面上的误解,症结还在于月饼价位虚高致纳税人心理不认同。
法律规定在先
实际上,自2009年“月饼税”的字眼“惊现”至今,仍为不少职工所不知。
据媒体测算,一个月薪4000元的职员,价值300元的月饼被计入月薪计税后,大概要为这盒月饼缴45元的“月饼税”。然而,尽管多数公众对于这一福利性质的所得需征个税表示不满,但税务专家依然指出此纳税义务无可厚非。
有税务专家表示,所谓的“月饼税”实质就是所得税,在法律上是合理的,公众的不满更多缘自对“月饼税”这三个字的直观反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员工所得的红包、月饼等均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世界上两件事不可避免:一是税收,二是死亡。”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昨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因为工作取得的现金和非现金都应交税,这是纳税人的义务。
但反对征收“月饼税”的人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应缴纳个税的项目并没有涉及“实物福利”。
对于税收法律存在弹性的说法,汪蔚青表示,中国法律属大陆法系,法文下面有相应的实施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情况。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马蔡琛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上位法中有个“其它”,因为经济法具有滞后性,这就要求下位法对具体条例进行完善,本身并不矛盾。
月饼价虚高乃症结
“人们对‘月饼税’的不理解,除了来自字面上的误解,最重要的症结还在于月饼价位虚高导致纳税人心理上的不认同。”马蔡琛提供了另外一种解释。
天价月饼已成行业“顽疾”。《国际金融报》记者近日走访上海浦东新区的几家大型卖场发现,礼盒装月饼价位普遍偏高,最贵的668元,即使是最便宜的品牌月饼也要198元。然而,同样价位的月饼,据广东某媒体调查,其本身制作成本大概为每个4元左右,但经过20元以上的包装加工,5个/盒装的月饼价格可翻数倍。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汤燕雯就在提案中指出,关税及商品税的税率过高和重复征税的现象,直接导致了国内物价虚高,必须减少税负。
此外,也有分析认为,在整个月饼征税环节,缴纳了包含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最终还转化出所得税,一方面这些税费成了月饼价格虚高的推手,另一方面虚高的月饼价格又会“垫”高缴税比例,因此对员工征收“月饼税”有双重征税之嫌。
但对于这种说法,汪蔚青和马蔡琛都明确指出,由于是跨税种的征收,税种不一,因而不存在重复征税的说法,且税费不足以推高月饼价。
值得注意的是,一边是公众对这一税收的不满,另一边则是实际操作中征收难度的现实存在,这也可能是长久以来,公众没有意识到发月饼也要缴个税的另一个原因。
一位财税业内人士昨日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很多单位不会把发放的月饼等福利物品的费用计入职工工资,而会列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等项目上,因此,一直以来,这些单位的职工可能都没有缴纳所谓的“月饼税”。但是,那些福利超高的大企业恐怕很难逃过税务部门的眼睛。
也有专家提醒,如果单位发月饼,员工须弄清是税前还是税后,员工也有权利选择拿月饼还是拿货币。同样,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月饼要从员工身上扣企业所得税,必须事先征得员工的同意,否则,只能给员工发等值货币。(记者黄晶华 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