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一步 热切的期待——透视中央部门首次公开“三公”经费
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张宗堂、刘铮、吴晶晶、何雨欣) 备受关注的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动下,在舆论高度关注和公众热切期盼中,终于第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
截至8月1日,已有90多家中央部门公布了2010年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和2011年预算情况。
重要的第一步,难能可贵;透明政府建设,值得期许——公众这样评价。
“三公”经费公开,在热切期待中拉开大幕
提起“三公”经费公开,人们把最初的关注投向科技部。今年4月14日,科技部公布了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总数,这是第一家公布“三公”经费的中央部门。
所谓“三公”经费,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由于一些政府部门行政成本高,而且没有向公众交代用于公务接待、车辆使用、出国(境)等具体情况,希望公开政府部门“三公”经费的呼声日益高涨。
事实上,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不断部署、推动这项工作有序开展——
1998年和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各行政机关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包括财务状况等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通过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形式载体、制度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
2006年1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正式开通运行,各地方政府网站相继建设开通,有力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涵盖“三公经费”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被列为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大主动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今年以来“三公”经费公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时间表和细化方案逐步明晰——
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实行财政预算公开,让人民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并提出“三公”经费原则上零增长。
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明确中央财政2010年度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总额和“三公”经费决算总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开,并要求中央各部门公开本部门2010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数和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批准了2010年中央决算。之后,财政部首次公布了中央有关部门“三公”经费的总数目: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合计94.7亿元,其中出国(境)经费17.73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61.69亿元,公务接待费15.28亿元;中央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维持机关运行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887.1亿元。
7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要求,要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特别是对“三公”经费支出等公众高度关注的内容要公开得更详细。
随后,中央有关部门“三公”经费公开的步伐逐渐加快。
“提高财政信息透明度是大势所趋,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坦诚公布‘三公’经费情况,有助于消除舆论猜测,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三公”经费公开值得称许,未来重在完善制度
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的第一步终于迈出。面对各部门“晒”出的从不足百万到超过21亿元的“三公”经费账单,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面对或简单不过几行字,或洋洋数千言的情况说明,应当给予怎样的解读?
“公布‘三公’经费无疑是巨大进步,但让老百姓看得明白,满足其知情权,行使其监督权,不是公布几组数据、写一些说明那么简单。”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认为,首先要对“三公”项目和科目给出明确定义和具体解释。比如,“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出公车购置、维修、运行等分项经费,包括有多少车辆、多少司机、公车用途等等。再如,公务接待费包括哪些费用,哪些人可以受到公款接待等。
这方面,审计署公布得较为详细:2010年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数为1229.65万元,其中购置支出115万元,购买了哪些车辆、花费多少都有介绍;运行维护1114.65万元,公车实有数和平均单车运行维护费也有数据,并解释了单车运行维护成本上升的原因。在公务接待费方面,公布了涉外接待费较为详细的情况,以及对内接待费的简单情况。
“公布‘三公’经费,是为了让公众能够监督政府的财政支出。然而,相当多的部门公布的‘三公经费’都没有详细解释和分项数据,只有几个总数,这些开销是否合理,让公众无从评判。”许光建说。
从已经公开的去年“三公”经费决算数字看,各部门数额高低不等、差距甚大。低的如国家信访局的98.25万元,高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含国税系统)的21.6亿多元,应当怎么评判“三公”经费的高低?
“看待这个问题要理性,不能单纯看绝对数字,因部门职能和性质不同。评价‘三公’高低的标准是绩效,关键是用尽可能少的钱把该办的事办好。”刘尚希说。
他认为,政府保持正常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大家能够理解。例如,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部门有越来越多涉外交往,这些相关部门的因公出国(境)费的开支较高有一定合理因素。
信息越详细,质疑就会越少。专家建议,为了便于公众理解,在公布“三公”经费时应介绍本部门工作性质和具体事项。
各部门公布的虽然都是“三公”经费,但细细研究,包含部门和机构的范围大不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三公”经费包括3567个预算单位,分总局、省局、地(市)局、县(区)局和乡(镇)分局(所)五级;同样是垂直管理的铁道部,公布的仅是部门本级、离退休干部局和30个事业单位的情况。
“部门本级、部门本级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全系统,这三个不一致的口径,让公众无所适从。即便是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把部门本级‘三公’经费和其垂直系统的下级部门的‘三公’经费情况分开公布。”许光建建议。
一些专家还认为,“三公经费”不是只公开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在公开后加强审核和监督。他们建议,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后,审计部门应该介入,就公布情况进行核实和评析,并就公开方式和内容提出完善建议,特别对公布的格式、细化的程度、说明的内容等都应详细规定,回应公众期待,确保大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舆论也同时认为,大部分中央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后,下一步预算透明、财政公开的任务更加艰巨。接下来,地方政府“三公”经费公开的任务更为艰巨。截至目前仅北京、上海公布了“三公”经费。
“中央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和大家的利益关联没有那么直接。大家更关注的还是地方政府‘三公’经费支出等,这直接关系民生投入的多少。”许光建指出,下一步,地方政府应当依照中央部门的情况,尽快公开较为详细的“三公”经费情况。
他认为,“三公”经费公开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不足,总的来说有三方面原因:认识问题、利益问题以及技术问题(财务基础薄弱),“这有一个过程,但只要走出第一步,就不会也不可能再回头。”
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百姓。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政预决算的公开意义重大。
“财政预算公开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大进步,也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体现,是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沟通与互动的体现,有利于公众行使政府财权监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说。
他认为,政府公开公众最关心的“三公”经费情况,兑现了政府重点推进财政预算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承诺,彰显了政府推进信息公开的决心和信心。而公众关注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财政预算内容,了解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哪些事,也体现了现代公民表达其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内在需求和现实举动。
“‘三公’经费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刘尚希说,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步的迈出值得肯定,但社会公众对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表达,也为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东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艾洪德建议,要充分重视这次“三公”经费公开过程中的公众意见,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为进一步做好“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提供思路,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形成从政府部门到公众再到政府部门的信息循环机制,有效提高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
在关注操作层面工作的同时,一些业内人士也将关注点集中在如何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为这项工作提供保障。刘剑文指出:“当前,最重要的是抓紧修改预算法,确保‘三公’经费公开不流于形式,把这个来之不易的成果有成效地坚持下去。”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对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将涉及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预算执行以及增强预算监督的严肃性等。
“修改时还应增加相应的处罚性条款,让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刘剑文建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一规定的操作性还有待加强。
“此次‘三公’经费的公开,表面看是社会公众对这一热点问题的关注,实则体现出社会公众对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新期待。”刘剑文说。
他认为,“三公”经费公开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应充分认识到后续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要充分利用这一难得契机,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早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