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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为卖高价恶意维权 法官建议购房者留存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1日 16: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正义网北京8月1日电 (记者 杨斯 通讯员 白小莉)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攀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不少房屋出卖方为获得更高的卖房收益,通过各种方式拒不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甚至通过制造纠纷、滥用诉权等途径恶意“维权”。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介绍,针对一些卖房人运用恶意制造诉因、串通他人诉讼、恶意阻扰执行等三种手段来恶意“维权”的,购房者在购房时要注意留存证据。 

  法官介绍,卖房人的第一种手段是恶意制造诉因。为了将房产卖给出价更高的第三方,一些房屋出卖方在履行合同时编造各种理由不领或迟延收受买方支付的房款。之后,他们又“恶人先告状”,以买方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恶意维权第二招是卖房人串通他人提起诉讼,”法官说,这主要表现为,一些出卖方为规避合同的履行,会找到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等案外人,他们指使这些案外人以确认所有权,或以无权处分共同财产、侵犯优先购买权或居住权为由诉请法院确认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导致法院对案件中止审理或延长审理期限。 

  法官介绍,更有甚者,一些出卖方与案外人在其他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等快速处理程序先获得司法确认,以致法院无法及时判决,支持买方的合法权益。 

  卖房人的最后一种惯用招数是恶意阻扰执行。他们通常在买方未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恶意转移房产,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原告无法顺利得到房产。 

  针对出卖方恶意“维权”频发的现象,法官提出两点建议,房屋登记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买房人能充分运用物权法规定预登记制度保障其将取得的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当事人应提高证据意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被法院判决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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