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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 超10万亿元
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 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偿债
约两成市级政府债务率高于100% 部分地区偿还能力弱 存在风险隐患较大
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天上午,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审计署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截止2010年底,除了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
审计署对全国所有涉及政府性债务的25590个政府部门和机构、6576家融资平台公司、54061个其他单位、373805个项目和1873683笔债务进行了审计。
●责任
六成多债务 政府有偿还责任
审计结果表明,我国地方性政府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到1996年全国所有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90.05%的市级政府和86.54%的县级政府都举借了债务。
截止2010年底,除了54个县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性政府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67109.51亿元,占62.62%;有担保责任的23369.74亿元,占21.80%;可能承担一定求助责任的16695.66亿元,占15.58%。
●风险
约两成市级政府 债务率高于100%
审计工作报告显示,部分地区和行业偿还能力弱,存在风险隐患较大。
从地区看,有78个市级和99个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分别占两级政府总数的19.9%和3.56%。
而且,部分地方的债务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较大,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为25473.51亿元,共涉及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
●补充
赤字8000亿元 比预算减少500亿
中央财政收入42588.47亿元,完成预算的111.6%,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的100亿元,中央财政使用的收入42588亿元;支出48330.82亿元,完成预算的103.6%,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257.65亿元,支出总量为50588.47亿元。
赤字8000亿元,比预算减少500亿元;年末国债余额67548.11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限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