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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意见 召回计划须3日内提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5日 06: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无害化处理后不得重新用于食品销售  ●召回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本报北京5月24日电  (记者左娅、秦佩华)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制定了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规定》还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且被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不安全食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规定》实施后,质量监督部门将把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生产企业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但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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