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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方:鼓励金融机构选择仲裁去解决金融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1日 12:24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5月21日消息,今日,在上海举办的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在十二五时期的金融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题会上表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选择仲裁方式去解决金融纠纷。

  卢方指出,“十二五”时期的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都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法制生态环境,仲裁法律制度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它具有与生俱来的显著的特点。

  卢方说,仲裁第一个是自主性,当事人的意识是自主性的核心,合同的当事人或是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多方可以自愿仲裁并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选择纠纷解决的程序,也包括实体法,还有一些商业习惯、商业的规则。这是自主性的一个比较显著性的特点。

  第二个就是保密性,仲裁不进行公开审理,整个仲裁程序跟仲裁结果都不向社会披露。

  第三个特点就是快捷性。仲裁体现在一裁终结上,这在国际上都一样,也就是仲裁裁决做出有效裁决之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再申请仲裁或是向法院诉讼将不被接受。

  第四个特点是专业性,因为考虑到部分金融案件事实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相对比较专业,有时候甚至很复杂,所以我们金融仲裁院仲裁员的组成基本上是聘任来自于金融机构的一些专业人士,比如银行、证券、保险的一些行业专家,还有退休的资深法官,在我们上海仲裁委和金融仲裁院退休的资深法官,必须是基层法院业务庭正庭以上的审判长以上的法官。还有一些是高校的学者教授,还有一部分是大律师,就是律师高级合伙人这样的专业人员队伍组成,体现它的专业性。

  第五个是国际性,我们受理的一些涉外案件或是国际商事纠纷按键,裁决之后受纽约公约的保护,因为签约国100多个国家里面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我们讲的仲裁的五个特点,自主性、保密性、快捷性、国际性。时间关系不展开了。

  卢方表示,由于上海是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聚集地,由于上海金融机构的聚集和体系的壮大,而且有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多层次的市场除了采用除了诉讼之外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我们国家的金融仲裁起步还是比较晚的,上海仲裁院是全国首家成立的仲裁院,它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我们今后相当长的时间之内,我们可能还要向社会重点的推介仲裁法律制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选择仲裁方式去解决金融纠纷,也帮我们法院分分流。当然我们更要提升我们自己仲裁专业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金融仲裁在解决商事纠纷当中的作用,赢得市场主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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