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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务实修改 最快年内人大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20日 23:16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吴丽华 北京报道

   实施22年之久,1995年以来人大75件议案提出修改的《环境保护法》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华夏时报》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资委人士处获悉,目前环保法的修改正在进行。按照现在工作进展,由人大环资委委托环保部起草的环保法修订稿初稿将在5月底至6月初提交到环资委层面。

   本报记者从环保部获知的消息则是,环保部起草的修改稿初稿已经完成,并且已经下发环保系统内部征求意见。

   不过,由于环保法修改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有关环保法修订的问题一直争论不断,已经成稿的修订方案,仍是部分修改。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告诉本报记者,就他看到的现有环境法修改稿来说,原有的环境法框架并没有动,修改主要是明确和细化了一些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在王树义看来,此次环境法修改更加务实,注重操作性,搁置了原来在环保法修改领域的争论和现有条件难以解决的问题,把一些已经取得的成果和共识性的东西写入了修改稿。

   按照环保部的说法,就是不求大求全,着力在某些方面实现突破;避免部门间纠葛,求同存异。

   王树义表示他对这次环保法修改进展比较乐观,他认为几个月内修改稿就能够比较完善,年内或者明年就能够提请人大审议,本届人大任期内应该会完成环保法的修订。

   这一看法和上述环资委人士不谋而合。他告诉记者,环保部提交的初稿需要经过进一步讨论研究和部门间征求意见。如果顺利,国庆前后就可能提交人大常委会;如果条件成熟,最快年内就有可能提请审议。

  务实修改

   现在看来,此次环保法修改进展顺利,但是熟悉背景的人却深知,现有进展的背后实际上是主张环保法大修人士妥协的结果。

   王树义告诉记者,现有修订稿中的主要内容,比如按日计罚、限期治理、总量控制、规划环评等内容,实际上大多是在环保风暴、环境治理中已经出现,或者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已经实施的。一位看过修订稿的地方环保系统人士也表示,该修订稿仍比较被动和谨慎,基本上是修修补补,只是吸收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各地成熟的做法。

   事实上,在不少环保界法律人士看来,这些修改并不是最核心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认为,环保法应该区别于具体的单行法,应修改成一个国家基本法,是针对所有环境问题的大法。该法确定的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不宜要求得太具体。

   近期,环资委和环保部在武汉调研时,参加调研讨论的十余位专家就普遍认为,应通过此次修改,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法》的地位,使其成为国家的基本法,与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地位相匹配。

   不过,王灿发同时表示,在以经济发展为重的大环境下,环保法修改很难做到这些。

   王树义则表示,由于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做到环境优先、地方政府负责制、强制执行、环保系统垂直管理等大家期望的一些东西。既然如此,此次修改过程不妨就相对务实一些,先把已经成熟的条款和政策纳入到修改稿。在他看来,此次修改并不影响到以后把环保法上升到国家基本法,甚至编纂环境保护法典等工作,“环保法可以多次修改嘛。”他说。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则在上述武汉调研的座谈会上表示,将把大家的意见和建议仔细梳理,共同把环境保护法修改好,为下一步制定《环境保护法》法典奠定基础。

  艰难修法路

   不同于大部分在2008年就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项目,环保法的修改是在去年年底才补充进了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的。

   虽然如此,环保法修改的呼声却一直很高。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共收到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5件。但是由于部门权力纷争和不同部门之间有关环保的诉求不同,环保法修改迟迟没有推进,而围绕环境法的修改则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观点。2007年,时任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的杨朝飞曾撰文,将相关争议总结为修改论、废止论、搁置论和改造论。

   废止和搁置很容易理解,修改和改造往往被理解为大改和部分修改。王树义告诉记者,有关修改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对环境法进行整体修订,即编一部环境保护法典;另一种观点则是,将环保法做成环境保护的母法,将环保上升为基本国策,改变现有环保法的基本框架。

   但是,在现有情况下,这两种观点实施起来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多年争议之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不得不修

   虽然环保部更愿意看到一部大修的环保法修订稿,但是迫于现实条件的局限性,环保法仍然采取部分修改的方式。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环保法已经不得不修,即便是部分修改。

   据统计,我国在1989年修改制定《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先后制定了近30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等。有统计显示,《环境保护法》的所有条文,70%~80%已经被新的环保单行法、相关法“完善”了。

   甚至一些单行法中的部分法条也与《环境保护法》发生“冲突”。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可以超标排污。但是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企业要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超标企业要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教授汪劲接受采访时就表示,《环境保护法》历经20余年,却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内容早已与现实脱节,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跟后来制定的单行环境法律相冲突,环保法已经被架空了。这种情况下,环保法修改终于走到了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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