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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18日 12: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8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5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尤其要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管。

  关于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征管,《通知》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第一、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第二、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应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制定相关征管措施。同时,加强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税收清算管理。

  第四、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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