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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姚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细化规定。
对经营者以上述机关和组织的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列举式规定。
规定明确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规定对上述机关和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了细化规定。如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规定还明确了经营者以行政机关强制为由实施垄断的形式。实践中,经营者借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突出,因此,规定对经营者以上述机关和组织的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由,实施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上述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限定、行政授权及其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从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规定对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罚作了转致规定。其中,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