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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4日 10:44  中国新闻网[ 微博 ]

  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价格垄断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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