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朱剑红)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但希望社会各方面能够正确看待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支持政府为抑制价格上涨较快势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良好氛围,稳定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强调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发展生产、加大吞吐调节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都属于经济手段。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典型案件,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抓紧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等都属于法律手段。
《通知》也提出,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首先,目的是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次,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同时,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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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证明,依据《价格法》在必要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新世纪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先后两次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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