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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电价进退两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8日 15:30  《财经》杂志

  阶梯电价的实际应用,只是增加供电企业收入,没有增加公共财政,起不到收入调节作用,反而强化了处于垄断地位的供电企业的获益能力

  潘家华/文

  继一些地方采用“阶梯水价”之后,10月初,国家发改委正式向社会公布“居民阶梯电价”方案,征求意见。如何认识“阶梯电价”?国家发改委的方案能否实现其初衷?

  对稀缺的自然资源消费进行“阶梯电价”,有着伦理和经济学的学理依据,大致有四个方面:保障基本需求;遏制奢侈浪费从而节约资源;鼓励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寻求代用品;调节收入分配。我国能源需求总量大、增长快、供给紧、资源十分有限。“阶梯电价”的方案,能够实现上述目的吗?

  中国当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整体上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70%以上的电力消费主要为工业、制造业,居民消费不足15%。由于居民住房条件改善、收入增加,对作为高品质能源的电力需求增长迅速。照明、冰箱、电视、洗衣机等用电是保障一定生活品质的基本需求;热水器、空调、电暖器在一定幅度内的使用也不宜在加价之列。

  每月每个家庭100度电以内作为基本需求,保障水平并不高。阶梯差价最高0.2元。也就是说,一个月的用电量是基本需求量的十倍,每月多支付不足20元,遏制效果有限。对于高收入家庭,也不会投资风电、太阳光伏发电、地源热泵等替代技术。阶梯电价的实际应用,只是增加供电企业收入,未增加公共财政,起不到收入调节作用,反而强化了垄断地位的供电企业的获益能力。

  由于定价是一种企业市场行为,“阶梯电价”在概念与方法上似乎缺乏学理依据。如果是市场行为,针对同质商品,企业希望通过积极价格歧视政策,采用包装、购物环境和渠道对同质产品进行人为进一步区分,来获取不同收入群体的消费者剩余,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这一价格歧视手段对电力这一同质而基本需求商品显然不适用。若是政府定价行为,则体现为电力消费从量累进的价格。生产者定价多采用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成本加成定价。

  政府用公权在企业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调节,采用累进税制,对于基本需求,税率可以为负,即补贴穷人消费;对于超出基本需求部分,则从量累进征税。所征收的税为国家财政收入,非为企业收益,可用以进行社会再分配。

  累进税率档次要足够大,如每度1元甚至2元,以遏制浪费和奢华,促使富人有经济动因寻求替代能源如购买风能、太阳能或采用地热能。因此,符合伦理和经济学理的“阶梯电价”,应是资源消费累进税的价格体现,企业按相应成本定价获取利润,国家公权强制的累进税为国家所有,不应进入企业腰包。

  此次发改委“阶梯电价”方案整体为涨价方案,理由是居民电价过低,企业电价过高。此说法难以成立,若电力企业供电成本高,可直接理顺电价,不必以“阶梯电价”名义来调整。以企业用电的高价来补贴居民消费的低电价,道理也不通。因为企业必将高电价成本体现在产品中,最终还是消费者埋单。

  由于电能不可贮存,峰谷波动使电力企业在用电低谷大量弃电,而在用电高峰需要高价调峰,使整体供电成本上升。如果是这样,供电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峰谷电价来调整。

  上世纪80年代末笔者在英国支付的就是峰谷电价。晚12时到次日早6时为用电低谷,每度电为2.7便士,此时用电烧热水、烧电暖器供白天使用;其他时间为每度电7便士,用以能耗相对较低、不能储能的电器。若因风电、太阳光伏发电补贴需要而提高电价,可用阶梯电价体现,但可直接核算,当前方案似乎并不是考虑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

  从以上分析可见,阶梯电价方案在概念和方法上与学理依据有一定距离。其实际效果对基本需求保障不足,对浪费、奢侈消费遏制力度不够,对替代资源利用的激励非常有限,不仅不能起到收入调节的作用,反而动用公权增加垄断供电企业的不正当收益。

  一个符合学理依据的阶梯电价,应在供电企业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从量征收资源消费累进税,而累进税率可为负,以保障基本需求,累进幅度一定要大,遏制奢侈浪费,促进收入分配调节。

  实际上,这一体现资源消费累进税的阶梯电价的设计,可以进一步完善。不用抄表,而用电卡,将每户核定的电量设置于电卡,电卡购电,消费者支出、企业和财政收入均可通过程序设定。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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