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10月2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该通知称,国务院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是我国继2008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之后,在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和创造企业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上进行的又一次税制调整。
该通知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而此前,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其中一个税收优惠是“暂不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也就是说,自2010年12月1日起,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要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一样,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我国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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