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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定调:加快推进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30日 07:13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记者 周铭  

  中国政府网昨日发布消息称,房产税改革试点将加快推进,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对此,有业内人士称,眼下楼市调控不及预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收入的顾虑,生怕削弱土地出让金。房产税如能弥补地方政府收入,相信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推进楼市调控政策的积极性。

  事实上,自今年4月号称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政策——“国十条”出台以来,关于房产税的传闻便一直不断,先后传出深圳、上海、重庆等版本。

  流传较广的版本是,房产税按照房子评估价的0.8%,每年征收,首套房在免征范围以内。也有说法是房产税按照房子评估价的0.3%~0.4%征收。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表示,上海无疑是房价上涨过快的区域,有可能试点房产税。

  至于房产税对楼市的影响,有业内人士称,房产税这部分费用很可能被转嫁到房客或者下家手中。

  也有市场人士提到,目前上海中环以内的每套房总价普遍在200万元以上,如果上海试点房产税,这部分费用很快会体现在租金上。而对于那些外环以外难以加租的区域,房产税可能会催生一轮抛盘,房产税以及交易费用等都很将一次性转嫁到买家身上。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姚玲珍则指出,房产税的开征是为了让更多的空置房进入市场,加大市场的供应,对抑制房价快速上涨有作用,但不能寄予过多的希望。

  对于房产税是否能稳定基层政府财源这一问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此前曾撰文表示,在国内则未必能行。

  刘尚希认为,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房产税是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和稳定的税收来源,但在国内则未必。因为国内基层政府的职能远远大于西方国家的基层政府,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稳定等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能,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也需要基层政府来贯彻落实。“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在这种格局下,靠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不现实的。

  名词解释

  房产税着眼“调节收入分配”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在国内最早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原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房产税,在1951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并入城市房地产税。 

  上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中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同时,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直至2009年1月1日中国宣布废除《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但条例同时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

  近期,随着房价居高不下,被市场视为房价调控“杀手锏”的“房产税扩征”又立于风口浪尖。

  今年4月初,财政部将“完善房产税制度”列入其2010年工作要点。随后的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中提及“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直到此次,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房产税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公平市场竞争,调节收入分配。”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由于中国没有财产税,房产税更多是作为一种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其最主要的目的并非调控房地产市场。

  此外,由于房产不能移动、税基固定,中国以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随着房产税税制的不断完善,未来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不仅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也将使房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而稳定的税源,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地方政府对楼市调控的主要顾虑——“土地财政流失问题”。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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