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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方声明:反对召开股东大会前进行增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30日 20:47  新浪财经

  安安 发自上海

  新浪财经讯 8月30日晚间消息,黄光裕方面晚间通过新浪财经发布紧急声明表示,国美电器大股东坚决反对在目前国美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进行增发。

  声明表示,在27号给国美董事局《函件》中,国美电器大股东就增发事宜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但是,国美电器8月30日所发公告没有完整引述《函件》内容,没有准确表达大股东的意见,因此,附上《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坚决反对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增发的函》全文,并就增发事宜及国美电器公告再度声明如下:

  1.国美电器大股东坚决反对在目前国美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进行增发。因为这必然会伤害到包括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老股东的权益。这一态度大股东曾多次明确表示过。

  2.如果董事局执意增发,大股东要求参与认购,并给以承诺。

  3.国美电器8月30日公告和新闻发言人的声明断章取义,严重扭曲了大股东在函件中表达的真实意愿。大股东溢价5%认购增发股权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附关于增发的声明全文:

  Shinning  Crown发言人

  就国美电器增发事宜的声明

  8月27日,国美电器大股东Shinning Crown向国美电器董事会发出《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坚决反对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增发的函》(下称《函件》)。

  《函件》表示,大股东从公开信息获悉,个别董事拟在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恶意增发,而增发目的不为上市公司所必需,仅为摊薄包括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老股东的权益,改变特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大股东对此坚决反对!并将采取一切法律行动阻止别有用心的个别董事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增发的违反股东信托义务之行为。

  《函件》提出,如现董事局在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前执意增发,为避免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增发20%股份的额度无论是一次或多次配发,大股东都同意按相同条件全部认购相关配发之股份;如果采取定向增发方式,大股东承诺认购总发行额55-65%之股份,认购价格高于另外35-45%股份认购投资者的实际成交均价5%,这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函件》还强调,此次大股东向董事会发出《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坚决反对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增发的函》,是大股东以法律函件的方式向董事会表明大股东对增发的立场。除此目的之外,函件还是大股东对董事会的书面承诺,也构成一项法律要约。

  在《函件》中,国美电器大股东就增发事宜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态度。但是,国美电器8月30日所发公告没有完整引述《函件》内容,没有准确表达大股东的意见,因此,附上《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坚决反对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增发的函》全文,并就增发事宜及国美电器公告再度声明如下:

  1. 国美电器大股东坚决反对在目前国美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进行增发。因为这必然会伤害到包括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老股东的权益。这一态度大股东曾多次明确表示过。

  2. 如果董事局执意增发,大股东要求参与认购,并给以承诺。

  3. 国美电器8月30日公告和新闻发言人的声明断章取义,严重扭曲了大股东在函件中表达的真实意愿。大股东溢价5%认购增发股权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

  Shinning  Crown发言人

  2010年8月30日

  附:

  致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坚决反对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增发的函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

  中环中心6101室

  董事局台启

  敬启者:

  我司于2010年8月4日向贵司董事局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贵司董事局决定于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我司提出的关于即时撤销贵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等五项决议案。

  现我司从公开信息获悉,贵司个别董事拟在9月28日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恶意利用股东周年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在进行配发或发行股份融资的准备活动,而该等融资不为上市公司所必需,仅为摊薄包括我司在内的所有老股东的权益,改变特别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我司对此坚决反对!并将采取一切法律行动阻止别有用心的个别董事在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前增发的违反股东信托义务之行为。

  如现董事局在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前,执意行使授予贵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公司股份之一般授权,为避免我司作为贵司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我司决定,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0%股份之一般授权,无论是一次或多次配发或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新股、可转换债),我司都同意按相同之条件全部认购相关配发之股份;如贵司是发行股份,我司同意认购总发行额55-65%之股份,认购价格高于另外35-45%股份认购投资者的实际成交均价的5%,以确保我司的股东权益,也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

  本函既是我司对贵司的书面承诺,也构成一项法律要约;请贵司董事局如有任何与此等相关信息,敬请书面知会我司。

  特此致函!

  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

  201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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