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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7项服务收费有望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11日 18:22  天津网-城市快报

  近期,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名目繁多、轮番涨价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由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下一步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针对7项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据新华社电

  相关细节

  “新管理办法”将向银行公众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商业银行收集信息,约持续两周时间。记者从工、农、中、建四大行了解到,目前四大行均已收到《征求意见稿》,并遵照银监会要求,正在积极收集意见。

  银监会表示,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将同国家发改委一起抓紧修改《征求意见稿》。考虑到银行收费事宜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影响广泛,随后还将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关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问题,国家发改委此前已经表示,正在研究起草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将对商业银行有关服务收费进行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与此同时,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对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和清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银行执行服务价格应提前5个月公告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通过银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等多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而此前引起争议颇大的对账单服务、密码重置服务也有明确规定,即无论以电子形式,还是纸质形式,银行提供的不超过1年的本行对账单服务不得收费;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进行公告。商业银行应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提前告知客户是非常必要的,应留足时间让金融消费者有所准备和自由选择。”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

  专家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

  主管部门有责任监督行业定价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银监会和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行业定价进行监督,制定公正透明的定价机制,此次出台征求意见稿属于正常行使职责。

  “最近出现的众多银行收费也许合规,但不一定合理。什么应该收费、为什么提价,提多少合理,我们需要明确且透明的解释,希望这次管理办法能够切实做到合理、合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储户的这一看法,赵锡军表示,“消费者和银行属于买卖服务的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应被动接受定价。”赵锡军说,“面对合规但不一定合理的价格,应该由相关部门作为第三方出面监督,对与市场机制不相符的制度进行干预管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进入“误区”

  对于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此类收费应该进行详细区分:同一家银行的基础型服务收费,由于存款客户都会对同一银行带来利益贡献,应当以免费为导向;跨行服务基础服务收费,由于跨行服务属于不同利益主体,涉及成本核算,应该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银行自行开发、推出的特色服务可按照成本状况进行定价。

  郭田勇表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应当等于服务种类和服务价格的乘积。现在银行发展中间业务似乎进入到一个“误区”,为短时间内提高中间业务收入而单纯提高服务价格。

  事实上发展中间业务的真正有效方式,是通过金融创新增加服务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实现总的服务量的增加。

  7项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以下7项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一)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二)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三)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

  (四)以电子、纸质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

  (六)通过POS、ATM、转账电话等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

  (七)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涵盖的区域范围,并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4类账户免收年费管理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以下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一)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

  (二)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还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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