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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不高于10%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6日 09:21  财经网

  【《财经》记者 要雪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8月5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且投资于不动产比例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办法》还细化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渠道和比例。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并提出,“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在随后的2009年12月25日,保监会下发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

  保险资金除用于银行存款外,此次颁布的《办法》还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的投资领域。在《草案》的基础上,《办法》更具体地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要求:

  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同时,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投资的领域。包括:不得将保险资金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不得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另外,将于今年8月31日起施行的《办法》,还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确立了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协作制衡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定保险投资性资产实施第三方托管;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

  保监会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支持保险市场稳健持续发展。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保险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加大。他说,今年新增保费和到期再投资资金增加较快,预计超过2万亿元,而且趸交保费占比较高,保险资产面临较大配置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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