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药企商业贿赂两年内禁采购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 07:36  北京晨报

  卫生部将严惩医药购销商贿

  据新华社电 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反弹,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卫生部近日下发通知,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年内建医药商贿“黑名单”

  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要及时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地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收受商贿可吊销执业证

  通知明确,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不当处方将公示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抓好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是指导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二是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四是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