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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操守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 04:46  金融时报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解读之二

  记者 王璐

  证券法之父罗斯曾说,所谓证券法,就是披露、披露、再披露。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他各类证券业从业人员在为证券市场提供各项服务的同时,也天然地具备了寻租的便利条件,其行为规范与否不仅关乎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更关乎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在中国证券市场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虽然中国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不断强化对监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但市场违法违规案件仍然不断出现,其中来自证券业内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极大地损害了“三公”原则,给整个证券行业带来了较坏的影响。

  针对此情况,《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重点对证券从业人员基本行为方面、不同类别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予以了明确规范,同时还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违规惩戒程序等予以了规定。

  《准则》在第二章规定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专业胜任、利益冲突、保密义务、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在心理素质和专业能力上对从业人员提出要求的同时,也为执业过程中的两难案例提供了解决途径。事实上,证券从业人员经常会因工作角色不同而面临各种利益冲突,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地履行其职责,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而妥善处理利益冲突意味着两方面的义务:主动报告和公平对待客户利益,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按照机构内部规定向上级主管或合规部门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在阐明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准则》在第三章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上述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分别是: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泄露客户资料;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近两年,在证券市场“打开天窗”的同时,内幕交易、“老鼠仓”等案件也有所增多。资料显示,2009年,证监会共调查“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案件419起,对33家机构、21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52名当事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其实严打只是一方面,完善证券法律体系的相关工作也在推进。在《准则》中,就有针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而进行的进一步限定和细化。比如,《准则》中规定,内幕信息具体涵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八个方面。《准则》指出,利用内幕交易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判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可以说,《准则》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出的更为严格的要求,也是协会加强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在自律规则建设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今年3月,中国证监会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专门启动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准则执行工作的检查工作,通过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检查整改以及总结四个阶段的自查和整改,以进一步促进系统各单位和行业加深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准则》的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执业行为的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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