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发改委动真格:药品加价全程受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6月17日 08:03  南方都市报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外资药单独定价“超国民待遇”亦遇冷

  南都记者 梅勤 最新消息称,国家发改委正在向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等七家协会征求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上周还召开了相关研讨会。其中最让业界关注的便是发改委对药品流通差价率实行最高限制,单独定价以及首仿药定价的规定被大量修改,将极大地遏制外资药的“超国民待遇”。

  “触及了外资药的硬伤,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协会也正在积极收集各外资企业的意见,然后和发改委‘谈判’。”各外资巨头们犹如热锅上的蚂蚁。

  药品流通差价率牢牢控死

  《征求意见稿》称,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列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零售价格,药品的出厂价和流通加价也都将成为政府监管的对象。为此,《征求意见稿》制定了详细的期间费用率、流通差价率、销售利润率,“三率”将药价从出厂价到零售之间各环节的差价率都作出详细规定。

  最令业内关注莫过于流通差价率(额)标准。其标准显示,按含税出厂(口岸)价格分为0~5元、5~20元、20~100元、100~500元、500~1000元、1000~10000元、10000元以上等多个档次,其最高流通差价率(额)分别对应为40%、30%+0.5、25%+1.5、20%+6 .5、15%+31 .5、8%+101 .5、901.5。

  上海海虹·今辰药业市场总监杨昌顺表示,该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和广东刚刚公布的“三控”模式如出一辙,是广东政策的延续和完善。业内人士称,流通环节的加价率被限死,药品操作空间减小,大批“走票”公司及挂靠自然人将被淘汰。

  “舶来品”超国民待遇有望打破

  记者了解到,除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外,《征求意见稿》还淡化了原研药单独定价概念,令外资药超国民待遇开始减少。

  某外企销售人员李涛(化名)告诉记者,近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协会也正在积极寻求应对办法。因为在我国市场上,“原研制类”药品主要集中在国外独资、中外合资的制药企业中,辉瑞、强生、诺华、拜耳等世界知名跨国药企都是这一单独定价队伍的代表。

  李涛表示,按照《征求意见稿》,申请差别定价或单独定价的一类和二类产品,必须满足在中国市场的上市时间早于中国以外的市场,或该产品在中国研发。而目前也就只有西安杨森和葛兰素史克有部分产品能达到要求,其他外资公司之前在中国申请专利并单独定价的产品,基本上都是“舶来品”。

  中投顾问医药行业首席研究员郭凡礼指出,此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内部征求意见稿已经将原研药的单独定价概念淡化,这样,外资药超国民待遇开始亮起收缩红灯。由于大医院是高价外资药的主要市场,这样一来,外资药品价格和市场份额会有所下降。如果取消了单独定价,就意味着我国要更加规范药品的招投标环节,本身在同等条件下药品的招标要采用“价低者得”的方法进行,但今后有可能是“价高者得”,而外资药又是高价药的主流力量。

  链接

  首仿药5年保护期短不短?

  《征求意见稿》还对于业内长期关注的首仿药定价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在第一个仿制药品上市5年以内,前三个仿制药品的政府指导价以被仿制药品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依次递减10%。此举意在鼓励国内企业率先仿制刚过期的专利药,但业内有人认为,5年的保护时间不足以支撑首仿药的研发投入,因为每个新药的前几年都是培育期。

转发此文至微博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9510567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