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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彻查公职人员入股煤矿 调查讨分红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6日 07:13  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 王乐文

  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张继峰胜诉。根据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张继峰不仅参股了,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途径要回分红。判决一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5月24日,神木县委决定,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成立专案组,对张继峰入股煤矿一事进行调查。同时,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入股煤矿

  “讨分红”打赢官司

  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2005年2月,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伙投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7、8月间就以5000万元的价款将煤矿2/3股权转让给冯某、余某,陈某持有煤矿1/3股权,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享有煤矿的权利,遂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两年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此案被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宋家沟煤矿在2005年转让给陈某,煤矿价值1800万元。同年2月,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入股180万元,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壹佰捌拾万元”的收据。2005年、2006年,张继峰夫妇在宋家沟煤矿两次获得分红36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宋家沟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某给付两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支付300万元)。

  合同是否有效

  成双方争议焦点

  今年2月2日,煤矿方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法院,请求撤销横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身为公务员的张继峰能否入股煤矿。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不是煤炭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煤矿方认为,张继峰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其身份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撤出投资。因此上诉人认为,当时给张继峰夫妇的300万元,就是国家出台政策后的退股及红利。

  张继峰一方则认为,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舆论广泛关注

  省高院已着手调查

  本案一审判决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陕西律师丁书香认为,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公职人员必须剔除商人的营利性冲动,完全由纳税人供养,以确保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如果法官任意介入市场经营性活动,那么引起的民意质疑将不仅是“不务正业”,更有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猜忌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该案最值得关注的不是判决本身妥当与否,而是有关部门对胜诉法官的问责与处罚。

  神木县委宣传部部长雷江声表示,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还存在不确定性。只有等二审判决后,才能拿出处理结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贺伯庆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也十分关注,目前省高院已经着手对此案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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