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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上万将被追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9日 16:50  扬子晚报

  最高检、公安部明确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综合新华社电 最高检、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以下行为将被立案追诉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到万元]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5000元]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有意使用假币达到400张] 根据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骗贷达到100万元]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集资20万元以上] 根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股票“操纵”和“内幕”也有了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串通交易]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总成交量20%以上的; 

  [左手倒右手]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黑嘴”]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利情节严重的。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者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有关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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