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思娅)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确认了检方的全部指控,认定王益受贿1196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他死刑,缓期2年执行。
检方指控王益收受贿赂总共为三大笔。第一笔受贿金额530余万元,来自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通过王益承揽高速路项目,并通过王益获取贷款,李涛共向王益行贿530余万元。第二笔金额630余万元,由云南昆钢朝阳钢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宏分12次提供,部分是经王磊(王益弟弟)之手。第三笔金额来自于掮客王磊(与王益弟弟同名),此王磊在为其他企业办理贷款时获得300万元好处费,分给王益30万元。
市一中院经审理确认了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李涛交给刘芳菲还贷的200万也被认定为收受贿赂的款项。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王益表示还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