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市民卖房大都通过中介公司挂牌,此时务必要提防中介公司的霸王合同陷阱。日前,普陀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替委托人徐先生主持了公道。
交易未果
去年5月,徐先生委托沪上一家知名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不久,中介带着孙女士来看房,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以112万元成交,徐先生和孙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此同时,中介公司让徐先生签了一份《出售房地产承诺书》,说是“按照公司惯例都要签的,以防万一”。
哪知意外果然发生了,由于房价剧烈变动,徐先生最终没有与孙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下原本热情的中介公司立刻变了脸,拿着徐先生所签的《出售房地产承诺书》要求他支付2万多元的赔偿金。
买卖不成为什么还要交那么多赔偿金呢?徐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原来,在徐先生糊里糊涂签字的《出售房地产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明:“若因本人违约未能履行买卖居间协议,导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无法签订的,本人自愿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价款2%的赔偿金。”
徐先生觉得很委屈,但又说不清道理,就一直拖着不给钱。不久,中介公司把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赔偿金2.24万元。
混淆概念
庭审中,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向徐先生提供了房源发布、带看房屋、议价、签订居间协议的服务,由于徐先生的原因买卖合同没有签订,致使公司损失了可得的预期佣金。因此根据《承诺书》上的约定,徐先生应该支付总房价2%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可能会促成委托人签署合同,但法律没有规定委托人必须签订合同。徐先生只是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拒绝中介公司为其居间的行为,因此,徐先生还是履行了居间协议。现在中介公司依据《出售房地产承诺书》中载明的“不履行居间协议”来向徐先生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
按照法律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鉴于中介公司已为徐先生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判令徐先生赔偿中介公司3000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专业的房地产中介企业,该中介公司提供的《出售房地产承诺书》中所拟定的委托人“未履行居间协议,导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无法签订的,本人自愿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价2%的赔偿金”的内容,有可能会误导委托方将“居间未成功”与“委托人不履行居间协议”混淆,稀里糊涂支付给中介公司所谓的“赔偿金”。
通讯员 张敏娴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