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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2日 08:3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 苏琳) 全国工商联日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提案》。

  全国工商联认为,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此后,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实施细则,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试点一年多来,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贷款便利。小额贷款公司独立自主、业务专注、收益与风险明确等特点,使得其在缓解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要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

  从全国工商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调研看,小额贷款公司大多运营良好,资金周转迅速,风险控制机制较完善,呆坏账比例较低。但我们也发现,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尚未被明确定位。除浙江已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金融机构外,其他省份目前还没有明确,导致其税负水平较高,在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也只能按照一般工商户来处理,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能力有限。除股东资本金外,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调研中发现目前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多反映资金不够,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需求,很多公司资金贷出后无事可做,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引进人才和提高管理水平。

  三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四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前景目标不明确。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规定在改制过程中要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这使得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制顾虑较多,担心改制后丧失经营主导权,影响公司运营。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在有效控制系统风险,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适度拓展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空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定位,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营业税按3%征收”的优惠政策征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进行评估,对经营业绩较好,风险控制得当的小额贷款公司放宽其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比例。在强化考核监管的前提下,将运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大中型商业银行的零售机构。商业银行以优惠的利率批发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它们分别贷款给中小企业,既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专著小企业贷款的专业化优势,拓展了业务空间,也有利于商业银行规避风险,降低成本。

  三、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

  四、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小型金融机构的多种路径。支持业绩优异、风险管控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允许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现有平台,吸收商业银行参股组建村镇银行。

  五、给小额贷款公司更多政策扶持。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确定一定的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3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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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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