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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公民因信息不公开受损可申请国家赔偿
李静睿 张奕
应该制订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将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订可行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处罚条款。
———全国政协委员张化本
昨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政协委员就政府信息公开、网络民主、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等作大会发言。
关键词:信息公开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参政议政部部长张化本在与蔡耀军委员的联合发言中表示,目前某些政府官员不是把信息公开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是把信息公开或不公开当成自己的权利。
有的地方保密文件泛滥
张化本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曾引起公众很大反响和期望。然而《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却不太如人意。表现为普遍存在公民知道或容易知道的就公开,公民不知道或不容易知道的就不公开的现象。
如很多政府网站仅仅公布一些法律法规;又如各级政府在人代会上的“财政预决算报告”都是基于大类科目上的粗线条预决算数据,而人大代表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二、三级科目数据并未公开。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过滤公开”或虚假公开的现象。如在一些“应急性事件”中,存在政府信息披露不及时甚至遮掩真相的情况。而一些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落实机制,接到公民信息公开申请后不知如何回复,往往让事情不了了之。张化本称,刚刚修订的《保密法》也成了不公开信息的重要理由,“有的地方保密文件泛滥,甚至连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也要加密”。
建议制订“信息公开法”
张化本建议,应当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放在与公众利益联系度高的民生问题(如就业、社保、医改、教育、住房等)和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行政成本问题(如公车使用、公款招待、公费考察等)上,并设立公开信息解释答疑机制,使该信息便于公众理解。
张化本认为还应综合现行的《保密法》、《档案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制订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同时将信息公开纳入干部的绩效考核机制。制订可行的考核标准,强化干部的信息公开意识,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处罚条款。
此外,还应当完善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因拒绝公开而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本报记者 李静睿 张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