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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土地出让不用招拍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03日 06:47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北京2月2日讯 记者郄建荣 在土地供应上,保障性住房将获得一系列优惠,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而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今天邀集多个司局的有关负责人向媒体公开了该局今年如何确保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有关负责人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发出后,国土资源部即开始研究出台政策。

  他说,为加大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将合理制定2010年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及时向社会公示。

  “在这个计划里,将分类确定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规模、时序等。”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将及时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市场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优化项目选址,加快用地审批,及时将经批准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

  虽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是以划拨方式供地,但是,保障性住房项目中规划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能够分割成宗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对于这些供地,国土资源部提出监管要求,即土地供应后,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性质。城乡规划调整后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求,规范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约束性条款。

  而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还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的标准及缴交方式。对出让中配套的保障性住房要在明确开竣工时间的基础上约定交房时间。

  关于棚户区的改造,有关负责人称,棚户区改造的用地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在安置原有住户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不应低于一定的比例。对于一些地方在棚户区改造给开发商搭配商品房开发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表示,将明确界定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内涵和拟改造范围,防止棚户区改造扩大化。

  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将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他们要求,各地要将保障性住房供地情况及时上报、公示。国土资源部每半年将公布一次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对没有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按合同约定提供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完成开发。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又不纠正的企业,要禁止其通过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新的土地;对非企业单位等,政府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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