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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统计法明年1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4日 17:13  汉网-长江日报

  遏制统计领域“顽症”

  对统计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三不得”市民可查询有用统计信息以赢利为目的统计调查可举报

  本报讯(记者韩玮 通讯员胡开锋)“瞒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这些统计领域的“顽症”,将在明年1月1日因新统计法实施得到有效遏制。“《新统计法》宣传月”之际,市统计局副局长夏国华解读“新法”新亮点。

  对统计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

  新《统计法》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其中规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行为,最高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夏国华表示,这较现行的最高5万元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此外,新法首次赋予统计部门监督检查权,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案件或核查数据时可采取的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夏国华坦言,现行统计法比较笼统,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权,新法的“放权”保证了查处效果。

  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三不得”

  据悉,近年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夏国华介绍,少数地方的领导干部迫于年终目标要求,夸大单位经营业绩,或唆使一部分统计人员干预统计数据。新法禁止行政干预,且规定更加明确、处罚更严。一是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同时取消了现行统计法中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夏国华认为,以往,部门、单位负责人可能通过这一条来钻空子,干预统计数据的上报。

  市民可查询有用统计信息

  新统计法还加强了对统计调查对象所报送资料的保密管理,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夏国华介绍,目前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的重要原因就是怕露富,成为纳税的依据,尤其民营、私营企业顾虑较多,瞒报、少报现象比较普遍。这一规定可以让被调查者消除误解,如个人收入、商业机密等信息,统计部门不会随便对外公布。

  此外,新法还规定非涉密资料应及时公开。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实现统计信息共享,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夏国华称,比如市民发生劳动纠纷、人身伤亡事故赔偿或打官司需要查询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统计信息,可到统计部门查询。

  以赢利为目的统计调查可举报

  夏国华表示,有些单位擅自进行报表统计,甚至有调查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对企业进行统计调查。报表满天飞,企业统计负担重。这均属非法,企业可以向统计部门举报。若部门确需进行统计,须到统计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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