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构受理反垄断审查程序明确
证券时报记者 许 岩
本报讯 日前,商务部公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就经营者集中申报、执法机构受理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上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规定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审查办法》规定,为消除或减少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对集中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限制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包括: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根据《审查办法》,商务部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均可以在审查过程中提出对限制性条件进行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并对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未依限制性条件履行规定义务的,商务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商务部可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同时,《申报办法》规定,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此外,《申报办法》和《审查办法》规定,商务部、申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于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申报审查工作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