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此外,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医药价格改革目标确定
意见提出,到2011年,要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使医药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
意见还提出了2009~2011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二是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三是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四是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逐步取消医院药品加成
意见提出,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
同时,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医药价格改革是医改关键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表示,医药价格改革在整个医疗体制改革中处于关键地位。一方面是老百姓对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十分敏感,关注收费问题;另一方面,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定价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对医生和医院的经济激励机制问题,关系着医生是否能够选择质优、价廉的药品和服务方式提供给患者。(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