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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董事会失误 专职外部董事未反对将免职

  国务院国资委6日公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国资委有关人士指出,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非常关键,外部董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董事会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外部董事队伍建设面临人才来源渠道有待拓宽、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有待加强、队伍不够稳定等问题。为此,国资委制定了《办法》,以加强专职外部董事管理。

  《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选拔和聘用程序、评价和薪酬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等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三)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六)交流担任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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