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陈玉明、樊曦)国务院国资委6日公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如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专职外部董事未投反对票,将予以免职。
《办法》对专职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选拔和聘用程序、评价和薪酬管理办法和退出机制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要求,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办法》规定,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对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董事需求;(二)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三)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四)办理聘用手续。
《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薪酬由国资委支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薪酬每三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
根据《办法》,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三)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六)交流担任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