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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专职外部董事按现职央企负责人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6日 21:2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 陈玉明、樊曦)国务院国资委6日公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国资委有关人士指出,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试点工作中非常关键,外部董事制度的建立,对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防范重大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董事会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外部董事队伍建设面临人才来源渠道有待拓宽、对外部董事的约束力有待加强、队伍不够稳定等问题。为此,国资委制定了《办法》,以加强专职外部董事管理。

  《办法》规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四项原则,即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依法管理原则。

  根据《办法》,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还要求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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