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艳丽) 13日,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为7年,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同时,涉及征信信息采集范围以及信用报告查询是否收费等,成为人们广泛热议的话题。
采集范围:是否应“定个框”?
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征信机构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一)基本信息,个人、法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二)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三)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此外,还明确5种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条例所列的5类除外信息,以往也未被列入到采集范围当中,因此不受影响。”昨日,省内一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目前包括电信用户缴费信息、居民水电煤气等缴费信息,都在逐步地被纳入到征信信息当中。
对于条例所列信息采集范围,有业界人士认为过于宽泛,不利于实际操作。一位姚姓律师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哪些信息可以纳入到采集范围中。
报告查询:将来可能收费
截至目前,个人可随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免费获取其个人信用报告。但是,作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一种服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将来有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透露,个人每年只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这意味着个人查询多次信用报告也要收费了。
“这也是在参照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昨日,省内一银行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据介绍,在个人征信比较发达的美国,为保护个人知情权,征信机构每年要向个人免费提供一次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本人超过一次的主动查询,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查询收费多少,在条例中并未明确。“现在包括二手房买卖交易、办理房屋贷款等,都需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用到信用报告的机会也会逐渐增多。所以,我觉得应该区分情况,视不同用途的免费查询还是应该开通的。”昨日,一房地产中介人士苏女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