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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18日 13:38  深圳晶报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

  新华社消息 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发布的通知中称,“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取消“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所谓“双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实际上就是单位对员工全年奖励的一种形式。为减轻个人税负,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即“双薪制”计税方法。

  2005年,税务总局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也就是分摊计税方法。

  “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调整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的政策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年终加薪(双薪)。据我们了解,该政策调整后,企事业单位一般都是将年终加薪(双薪)并入全年一次性奖金中统一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位负责人指出。

  “此次明确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是定期清理过时或者作废文件的要求,也是针对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调节高收入的角度考虑的,不会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负担。”这位负责人指出。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税务总局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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