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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QFII外汇管理促进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开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5日 02:04  金融时报

  记者 宋焱

  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

  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

  

  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业内专家表示,《规定》的发布有利于完善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基础,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开放。

  完善QFII外汇管理夯实资本市场制度基础

  自2002年我国正式推出QFII试点以来,QFII监管框架不断完善。2006年8月,央行、证监会和外汇局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完善并细化了对QFII投资和资金汇出入行为的监管要求。此后,证监会和外汇局根据《办法》确立的现阶段QFII运行总体框架和监管原则,分别着手研究并制定了QFII投资行为监管和投资额度与资金汇兑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外汇局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确立的管理原则,适当调整并完善了QFII投资本金锁定期、账户开立以及资金汇兑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在QFII的日常外汇管理工作中逐步试行有关措施,为稳妥出台新的QFII外汇管理配套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前一阶段的实践表明,相关QFII外汇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关部门和业界的普遍认可,在额度申请、账户开立、汇兑管理等环节的政策设计和操作流程更为细致并更具可操作性,对QFII事中、事后环节的外汇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总体框架也更为完整。”外汇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楚玉梅告诉记者。

  她说:“为提高QFII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我们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完善了QFII外汇管理的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拟定了此《规定》。《规定》是2006年《办法》的外汇管理配套文件,将有效完善对QFII资金管理的全程监管,同时也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QFII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和资金管理的便利性,使得QFII运行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相关管理程序和环节更加透明、公开,有助于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

  “松绑”资金限制发挥QFII规模效应

  “七年多的实践证明,QFII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实现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初步对接,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影响力,增加了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理念的成熟和先进投资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并对促进国内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推动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发挥了积极作用。”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本报记者说。“此次《规定》放宽申请投资额度及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锁定期,同时《规定》规范和简化了投资额度与账户开立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这意味着一定程度上‘松绑’QFII资金,并将使得QFII机构的投资运作更加便利。”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规定》明确了申请投资额度的限额和时间要求,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由1年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为确保额度申请人和使用人一致,对于违反规定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明确了处罚原则。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对于投资额度管理的一系列调整,再次显示出监管部门一直保持的对于QFII机构‘身份’的政策倾向。此前,在扩大QFII额度至300亿美元之际,外汇局就已经重申,中国将继续积极稳妥地扩大QFII和QDII投资,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中长期资金投资中国资本市场’,而此次《规定》对于投资额度管理的调整,将有助于鼓励优秀的QFII机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并进一步发挥其在中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效应,这将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连平说。

  强化资金汇兑管理防范外汇资金风险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对我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迫切要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运用各种手段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要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在此背景下,加强对QFII机构外汇账户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非法流出入,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此次《规定》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和统计报告要求,包括进一步完善了QFII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兑报告制度,充实了相关报表信息;为落实和加强QFII后续管理,增加了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部分日常管理职能;强调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履行各自报告职责的要求;明确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和依据。《规定》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入安排的权利。

  “在‘松绑’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一些重点指标进行更加严格的调控是非常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本报记者说,“随着QFII机构的增加,其业务的开展也带来了规范外汇资金管理的需求,特别是在当前危机的背景下,加强这方面的规范管理,保证QFII机构业务规范有序开展尤为必要。”

  据证监会透露,2003年5月瑞士银行和野村证券株式会社首批获得QFII资格,到2006年10月,证监会共批准52家外资机构的QFII资格。2008年3月后,QFII资格审批开始加快,2008年共有24家外资机构获得QFII资格。2008年12月,证监会新批了4家外资机构的QFII资格,使QFII总家数达到7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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