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李若愚)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即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和天津四地进行试点,预计年底前将有试点单位完成审批进入筹备阶段。试点开始后,个人在购买家电、旅游和教育消费时,可以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
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和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其贷款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仅限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但贷款不得涉及房地产和汽车领域。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由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旅游、婚庆、教育和装修等消费项目。
为防止过度消费,银监会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以借款人的风险作为利率浮动的标准,但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
今年5月,银监会曾发布《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的正式办法修改了个别条文。消费金融公司须由银监会认可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起人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管理办法》则将该门槛降低为600亿元,以鼓励更多的中小银行参与。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办法》拓展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之外,还可以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但投资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20%。
在监管细则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百分之百,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百。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