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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出资人门槛直降200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14日 09:5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耿彩琴)银监会昨天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较之前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直降200亿元。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监管部门的设想,消费金融公司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比如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或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等用途。但银监会强调,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不能用于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按照银监会5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开办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不低:要求出资人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而在最新的文件中,总资产的标准降低为600亿元。分析人士认为,如果按照之前的800亿元准入标准计算,只有约20家商业银行具备参与试点资格,降低到600亿元之后,具备资格的银行将更多,一些地方性的中小银行也可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另外,消费金融公司会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系统,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评估,而且会与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联网。这意味着,个人在银行的信用记录不好会影响在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在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后没有按时还款也将给个人信用档案留下不良记录,从而影响在银行申请贷款。

  据悉,《办法》公布后,银监会将立即根据具体方案,展开相关金融机构的机构准入审批工作。首批将在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设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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